轉知臺灣獼猴防治手冊及注意原則
一、依據新北動防寵字第1143370336號函辦理。
二、農業部已於111年9月30日公告,將台灣獼猴列為《動物保護法》「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民眾若非法飼養,依同法第26條處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動物。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違者依同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三、遇到台灣獼猴應遵守「不干擾、不接觸、不餵食、食物不外露、不對視」。
四、防治手冊及注意原則如附件,歡迎老師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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