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
一、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業經勞動部函釋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為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是類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並提供經權責機關或團體用印後之「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二、檢附來函暨相關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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