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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海山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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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1. 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 、 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並詳閱該申請表之 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
  2. 赴陸第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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